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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堂兄弟一直努力奋斗,可是与此同时,他们亦犯下绑架首相、抢夺自卫队战机、火烧都厅、破坏港湾大桥等严重罪行。成为史上空前大罪犯的他们,连法律也无法制裁吗?比法律更重要的龙堂家家训又是什么?就创龙传世界的现实问题,我们请教了专业人士。

翻译自讲谈社《创龙传公式 Guide Book》

 

Q∶ 龙堂家的家训给人的印象一个比一个激进,龙堂兄弟如何理解?
A∶ 龙堂兄弟的行动以「家训比法律更重要」为根据。龙堂家的家训其实是从共和学院的创校理念「自由、自律、自主、自尊」而来。正如黄老所言,这套难以理解的理念,正是龙堂兄弟的人生路标。

(龙堂家观察员──角切龙一)

Q∶ 只许反击不许逃走是龙堂家家训之一,但四兄弟面对小早川奈津子时却逃走了。这算不算违反家训?
A∶ 就算以小早川为对手,龙堂兄弟还是一直遵守龙堂家的家训。以下摘录了作品中出现的龙堂家训,可作证明。

一曰∶「恩还两倍,怨还十倍」

(例一)

  说完的刹那,始爆发出来了。
  两手一抬起来,两名想将之用力压住的学生,被弹开撞到大楼外墙上。(第一卷.第三章)

(例二)

  「把他的脚筋挑断,怎么样?」
  续用像冬天的溪流般冰冷而清澈的声音回答,把从暴力团员手上夺回来的战斗刀交给哥哥(第五卷.第五章)。

  龙堂兄弟如此激进,就是因为这项家训。或许他们的祖父龙堂司不应把这项家训告诉他们,因为一般家庭只会教导孩子「有恩必报」,不会教导他们报仇记恨。这个在作品中第一个出现的龙堂家家训,表现出龙堂家过激的家风。

一曰∶「只有『反击』这样的字眼,却没有『逃走』这个说法」

(例一)

  「不需要再客气了。终,你就彻底地重创他们一次吧。」(第二卷.第二章)

(例二)

  一直处于被动的不抵抗主义,是有违龙堂家的家训的。(第八卷.第三章)

  龙堂兄弟(特别是始)虽然想过平稳的生活,但是他们绝不会因此而逃避那些心怀恶意接近他们的人。不论镰仓御前的手下还是其他恶党也对他们图谋不轨,一直纠缠不休,因著对敌人「怨还十倍」的家训,他们宁可稍为教训一下对方也不会逃走。

一曰∶「我们可不是正义使者,我们作战只是为了自己的方便」

(例一)

  「看来我们好像不能放著名云家和神圣真理教团不管了。」……在没有看到白杨学院平安稳定之前,我们是不能回东京的。(第五卷.第一章)

  「这家伙真讨厌,只有干到底了」总不可能叫别人奖励这种自私的想法吧,毕竟所谓「正义」实在太难介定了。特别是他们的祖父龙堂司,他曾亲身体验过很多人滥用「正义」这字眼的人干出很多坏事。加上四兄弟拥有的特殊能力并不寻常,还幸他们没有变成船津忠岩和四姊妹那种人。仙境事件中,敌人以一般客人为人质,虽然始说「很不巧的,我可一点都不这么想」,可是他们并没有不理其他人自己离开。对手越是把他们逼入绝境,就越会跌到他们预备以外的困窘中。

  可是,所谓「自己的方便」其实也有不少问题。即使不题有关家训指明不可逃走这点,他们不断干掉眼前的敌人,始终会令人有「他们最终还是变成单方面滥用正义的人」这种忧虑。不过大家可没有必要担这种心,因为他们的家训不可能允许这种事情发生。

一曰∶「绝对不会欺负弱小」

(例一)

  他们之所以选择婴儿而不选大蛇,不是因为人比爬虫类重要,而是以没有自卫能力的一方为优先选择条件。(第七卷.第二章)

  一般而言,龙堂兄弟都会彻底惩治惹怒他们的人,但即使「怨还十倍」,始终有个限度吧。龙堂兄弟自小就有超乎人类极限的腕力,这点他们的家人非常清楚。所以他们的父母和祖父从少就教他们──特别是这位负责任的长男──不要欺负弱少的情况可想而知。因此,他们从少就不会随便跟别人打架,亦从没打死任何人。

一曰∶「称呼第一次见面的人不加敬称的家伙,等于猴子的同类,根本没有必要回答。」

(例一)

  「龙堂始!」
  始只用白眼瞪一下男子,不说一句话想再往前走。(第一卷.第六章)

(例二)

  「喂!你们!」上阪忍可忍的情况下大声吆喝。……龙堂兄弟在内心里明己经有完全的准备,但是,在表面上,他们还是继续漠视这两个无礼的客人。(第五卷.第一章)

  四兄弟的敌人也好,其他人也好,只要是称呼第一次见面的人不加敬称的家伙,不管任何场合,他们都不考虑对这种人表示少许的友好。特别是始。始本身就是一个「严守礼仪」的人,所以对于不守礼仪的人,他甚至没必要承认他们的人格和人权。

一曰∶「以轻视语气来谈论不幸死亡的人或者拿来当成玩笑都不应该」

(例一)

  「这么看来,L女士实在是一个相当有水准的敌人哪!至少她是个美人,而且又有格调。」
  四个人不期然地都这么想,可是,没有人说出口。她在巨大的航空母舰「霸王」舰上被自己的同伴射杀了。(第七卷.第三章)

  要做个无论对方是何许人物,自己都必须谨守礼仪的人,这当然是祖父龙堂司(还有双亲)的教育基本。没有能力反击的人和物,例如死了的人,更不能拿来开玩笑,否则就和「猴子的同类」一样了。

一曰∶「慎选你交往的对象」

(例一)

  形式上行了一个礼之后,玄关的门紧紧地关上了。在现场呆立了一阵子的花井夫人不久之后将情绪都化成一股愤怒,回自己的家去了。(第四卷.第八章)

  龙堂家所有人绝不宽恕没有礼貌的「猴子的同类」,而且他们除了弱小的人外,连缺乏常识的人,都会被他们列入「政击以外」的名单上。

一曰∶「家长的命令是绝对的」

(例一)

  「不要开玩笑了!这种命令能听吗?我也要一起去!」……长兄的声音和表情重重地敲打著老三的心房,终不禁咽了一口气。(第二卷.第九章)

(例二)

  家长的决定就是一家人行事方针。于是,八月三日晚上,龙堂四兄弟接受了姑丈的招待。(第二卷.第七章)

  无论什么法律,都必定有类似「所有人必须遵守下列法律」的序言,龙堂家的家训亦有这种序言。祖先代代(也可能是祖父龙堂司这代才开始的)相传 「家训由长男把持,所以长男必须深明家训意义」。终虽然经常说家长始是独裁者,但这并不是他真正的意思。

一曰∶「不喜欢被命运或宿命所逼」

(例一)

  「宿命看起来好像是很理所当然的,可是,那只是把一个人出生的环境绝对化而已。」……始对弟弟有责任感,而他之所以要负起这个责任并不是被命运所逼,而是他自己决定要这样做的。(第七卷.第七章)

(例二)

  「我们为什么而生下来,这不是我们的责任。别人问我们负什么责任是理所当然的事,可是,人们没有理由追问我们到底是什么。」(第七卷.第六章)

一曰∶「不管处于什么样的难关,也不会感到悲伤」

(例一)

  在龙堂兄弟的房间内堆满了探险调查用的物资。
  「好像置身在裘尔.韦恩的冒险小说中哦!」
  余欣喜不已。……
  终最有兴趣的当然是粮食之类的东西。(第七卷.第一章)

一曰「任何时候都要活下来」

(例一)

  把可乐瓶丢到直升机的旋转翼上,使三架直升机坠落的就是龙堂家的老三。
  ………起哄的人们立刻落荒而逃。
  龙堂兄弟也以极快的速度夹杂在人群当中逃走了。(第二卷.第二章)

  「自己的命运要自己掌握」就算一般人都会这样说,何况是留下家训的祖父龙堂司那种生活在动荡时代,在中日战争时体验过波栏壮阔的人生,无法实现自己理想,屈屈不得志的人!「只要意志坚定,什么都做得到。不要灰心!」

  此外,在四岁时就有「要成为负责任的长男」这种自卑感的始,自那时起,始就自觉决不受命运和宿命所逼。

一曰∶「想知道的事就自己去调查,不要把希望寄托在别人身上」

(例一)

  这很像标榜「自由、自律、自主、自尊」的祖父的风格,太像是祖父的文笔了。(第八卷.第三回)

  祖父经过五十年时间差的攻击而留下来的最后一句说话,同时亦是作为历史教师的始一直教导学生的思想。无论任何环境,情报都不可能完全正确地传播,所以要得到必要的知识,就要自己亲身去调查才行。

  而且,深信别人会告诉你,认真期待这事成真,龙堂家任何人都不会跟从这样的命运。

  所以,面对小早川时奈津子时,决定逃走的人是始,而且他并不打算像对付机动部队或军队那样变成龙来对付小早川。为了不制造无辜的受害者,只有不与她作任何来往方为上策。

  再者,始并不是如我们所见的只顾「逃走」,他实际上是在考虑重新组织的问题,所以总括来说,他们其实还是遵从家训而行的。

(龙堂家观察员──角切龙一)

Q∶ 余受到炮弹攻击后变成龙,毁灭了整个自卫队,这触犯了什么法例?另外,自卫队用大炮攻击中学生又有没有问题?
A∶   首先从自卫队的行动讨论。自卫队对非法闯入陆上自卫队富士演习场的兄弟们进行炮击以作处罚,可以说是基于自卫队法第九十五条(为了保护武器而使用武器)。但是自卫队这次的行动似乎明显超越该条例适用范围。可是考虑到刑法第三十六条(正当防卫)和第三十七条(紧急避难),这情况下,很难说明自卫队是否犯法。

  至于后来疑犯(余)对陆上自卫队所做的行为,可应用刑法第三十六条之二「行为超出防卫程度」(防卫过剩)来治罪。而且疑犯(余)亦犯了破坏物件和谋杀等罪(从情况来看,没有灭刑的可能)。

  可是,如果被告人决定对这名疑犯(余)采取法律行动的话,从常识判断,陆上自卫队富士演习场发生的事实在超乎人类能力范围,并不可能发生。因此,被告人要起诉疑犯(余),很难提出合理证据。

  假如事件中损毁制式战车、对空机关炮等的兵器存在,而且假定为疑犯(余)所有,甚至可以呈堂,并且能证实在事件当时该项武器的确在场,便能提出检控。但恐怕该项证物难以出示,甚至不可能出示。

  因为以上原因,所这次事件不起诉处份机会较高。

  此外,跟据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责任年龄,疑犯(余)在事件发生时年龄还未超过十四岁,所以一切处罚皆见无效。

(律师.倍赏吴男)

Q∶ 火烧新宿新都中心一事,续在法律上的立场是什么?归根究底,这可是L女士阴谋所致。
A∶   关于这个问题,可分为两个情况讨论,一是著火的飞行船在都厅上空坠落事件,一是变身后的续毁坏整个新都中心的事件。

  在飞行船著火,造成爆炸,东京都厅大部份人士受到牵连一事中,直接导致飞行船大火的是疑犯(续),当然,他并没有预知飞行船会在东京都厅上空坠落的能力。可是,在都厅上空飞行中的飞行船坠落的话会引起大火,对地上的建筑物造成庞大伤害,这种事却是完全可以想到的。但疑犯(续)当时在被束缚著的状况下逃走,可算是紧急逃生。因此很难判定疑犯(续)的行为是否有所过失。正所谓「情非得已」,所以疑犯(续)这次行动也可以说成是「无心之失」。

  但是,其后火龙喷出火焰炮弹破坏新宿新都中心的行为,并没有特别理由解释,而且很明显是蓄意犯罪。这项犯罪行为造成很大损害,对社会带来巨大影响,需负重大责任。

  不过,疑犯(续)在飞行船内时,除了被困绑外,还服用了大量筋肉弛缓剂,所以此后他的一切行为,可以从刑法第三十九条之一「神智不清」考虑,这样的话,疑犯(续)这段间内的一切行为都不应受到处罚。

  当然,疑犯(续)的行为以常识来判断的话,根本远远超越人类的能力范围。再且,假定控方能提供疑犯(续)变身成红龙的证据,可是要从法律行径问责红龙,亦有一定难度。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要处罚疑犯(续)并不合理。

(律师.倍赏吴男)

Q∶ 龙堂兄弟和茉理等人夺去百里基地的输送机飞往外国一事,触犯什么法例?
A∶   龙堂兄弟这次的所犯的罪,非常复杂和严重。

  龙堂兄弟绑架首相和干事长,强抢运输机,潜逃国外事件,正如虹川平所言「又再加上一条潜逃外国的罪状了」他的行为,明显触犯「出入国家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六十条。

  然而这次事件中,他们违反「出入国家管理法」前亦可以先以「处罚胁持人质事件有关法律」治罪。该法例中第三条指出「处罚强夺航机等事件有关法律第一条第一项,如该航机内存有人质,而犯案者要求第三者作出非第三者义务所及的行为,即判处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是一项严重的罪行。

  至于绑架问题,由于被绑架的人是首相,而首相是国家营运上不可缺少的位置,所以绑架首相的严重性可定为「颠覆国家」。这种情况可以运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的「内乱罪」治罪。其后犯人在世界各地造成的混乱情况和破坏行为,由于已超出日本法律的管辖范围,所以日本没有能力作适当裁决。

(律师.倍赏吴男)

Q∶ 共和学院在L女士的计划下遭焚毁,持有人可以得到保险金吗?可以的话,又会是多少?
A∶ 故事当中并没有有关学院设施保险金额的的具体数据,现撇除学院长那副惊惶失措样子不谈,单从常识方面考虑有关火灾保险问题。以下为损害保险鉴定人实际调查共和学院所受损害后推算出来的保险额。

 

  备注
(总括)  
受保主体\建筑物  
保险价格\六十七亿八百六十五万日元  
损害额\十八亿一百五十万日元  
损害率\26.85%  
   
(罹难情况)  
  自火 自火∶非由别处火灾引发
  当日状况∶大学教育课程大楼遭人纵火,大火波及毗邻的人文学部大楼、政经学部大楼,高等科大楼和短期大学大楼亦煤污损害。 煤污损害∶

外壁受飞散的煤污影响,建筑物变成漆黑一片。

(保险价格)  
  契约者拥有座落该地点同一建筑物内的幼稚园、中等科大楼、高等科大楼、大学(教育课程大楼、人民学部大楼、政经学部大楼)、短期大学大楼、图书馆、体育馆、学院本部大楼、学院长宿舍、教职员宿舍共计十二栋大楼。建筑物中大半均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建而成,约有五十年历史。

  有关建筑物的保险价格,各大楼的结构、外型、面积、设备等据现在市价评估,十二栋大楼调整后价格为一百零三亿二千万日元,经过五十年平均贬值65%计算,

减除经年折旧价后的损害额\六十七亿八百六十五万日元

现在市价∶

现在市场判断物价总值的基准。这儿参考的是购入同类型建筑物所需价钱。

(损害额)  
  是次火灾受损的建筑物是一所木制校舍。

  火灾起源的教育课程大楼及人文学部大楼外墙和屋顶完全烧焦,虽勉强可说还留著整体外型,但已判定不可能复原,所以视为全毁

时值金额\七亿一千五百万(教育课程大楼)

     七亿一千五百万(人文学部大楼)

  政经学部大楼方面,部份外墙、建筑材料、设备被烧焦,救火其间内部装修受到水浸损害,必须更换。以现在市价估计,还原费用约七亿一千五百万日元,撇除因建筑物管理完善而不须要更换的设备(约50%),损害金额为

三亿五千七百五十日元(政经学部大楼)

  另外,高等科大楼和短期大学大楼外墙受煤污薰黑,必须清洁,费用分别为

复原费用\七百万日元(高等科大楼)

     七百万日元(短期大学大楼)

  撇除新旧设备更换,建筑物复原价格并没有增减,所以复原费用即损害金额。

烧焦∶

被火烧成焦炭,烧焦程度直接影响受害评价。

水浸损害∶

外墙、床和电线等因水浸而无法使用。

   
  上列损害金额合计十八亿一百五十万日元  
   

以上

 

 

  由于该次火灾并非意外,所以只能得到以上保险金额,而且发生火灾前正进行业权转换计划,以致在现场手足无措的鸟羽院长对重建事宜无法安心。

(保险鉴定人.三森主税)

Q∶ 终击落直升机后,直升机坠毁以致龙堂家的家用车受到波及而焚毁,如果这辆家用车有购买保险的话,龙堂兄弟可不可以领取保险赔偿?
A∶ 首先重温一下事发情况。

 

  三架直升机喷出火焰和烟幕燃烧起来,偶尔还会响起小小的爆炸声。黑烟乘著夜风弥漫在整条路上,挡住了驾驶人的视线。
  「快逃呀!燃烧起来了!」
  在惊觉到眼前的景象不是拍外景之后,起哄的人们立刻落荒而逃。
  龙堂兄弟也以极快的速度夹杂在人群中逃跑了。他们不得不放弃车子。

  就这样,那辆自祖父那代传下来的「已经开了八年的老国产中型车」不幸烧毁了。一般来说,家用车都有事先买保险的,可是这种极端的场合,我们要请教一下现实中的损害保障鉴定人的意见。

dra-q&a01.jpg (20589 bytes)  四出破坏世界各地建立物的龙堂兄弟,他们简直就是保险公司的眼中钉。以我觉得保险公司是绝对不会给他们保险赔偿。至于他们可能得到的保险金如下。

  假设他们报了汽车保险。

  龙堂兄弟在湾岸公路上被直升机袭击,结果舍弃车子而逃出东京湾。此后,这辆汽车的后果读者可想而知,直升机坠毁时令公路上的汽车爆炸,龙堂兄弟的汽车亦牵连进大火之中。(图一)龙堂家的家用车若是有买保险话,当然可以得赔偿。他们绝对可以从言正当途径得金钱,巧妙还击高林的存款封锁计划。

  但是公司计算保险赔偿,有以下两个重点。

  1. 如果是意外的话,公司应发保险赔偿。
  2. 赔偿金额多寡要视乎情况而定。

  关于这一两点,我们可以这样分析∶

dra-q&a02.jpg (14441 bytes)  首先,这次事故起因,亦即是车子被毁的原因,是因为直升机下坠所致。在这情况下,保险应当成立。跟据汽车综合保险(PAP)的条约,「车辆条件」第一条写著物件坠下造成火灾或爆炸等「意外事件」(图二)以致汽车受损,可申请保险赔偿。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当然没有问题。

  问题是直升机所以坠毁,完全是因为终用可乐罐丢向直升机致。这样的话,保单为受契约者保护的人蓄意引发,保单不受理的机会较大。加上前述的重点第二点,受契约者保护的人为契约者「父母/配偶的孩子」,而蓄意引发事故以求申请保险赔偿,则保险不获受理。基于这种微妙关系,终作为受始保护的人(图三),正合乎条约规定,所以,此次事件可以视为始蓄意骗取保险金,应由始负上全部责任。

dra-q&a03.jpg (19119 bytes)  假设四兄弟是出于自卫而击落直升机,事件则可以受理。

  另一个是有关赔偿金额多少的问题。他们可得的赔偿和共和学院、金羊饭店以亿计算的天文数字不同。至于一百万日元、二百万日元的赔偿也似乎并不可能。

  而且不幸的是即使他们真能得到赔偿,数目也不会怎么大。

  计算被毁物件的市价,是保险赔偿的基本评审方法。条款第五条指名「以(与因意外而受损的)汽车同一车种、同一年分出产的汽车受到相同程度损害后的市价」来决定。四兄弟的车已没有可能复原,可是要找回一辆同年出产和经过同样行走距离的中古车,根本没有可能,以无法计算保险金。再加上乍看之下四兄弟对该汽车并没有投注特别感情,所以条约无法成立。朴实稳健是龙堂家的家风,但他们舍弃这辆「已经开了八年的老国产中型车」,这辆车在新购入时约为一百五十万日元,是辆中型四门房车。这类型的中古车现在卖价估计约为新车价格的15%。

  因此,这次事件中龙堂兄弟所得的保赔偿,约为20万日元左右。

  此外,龙堂兄弟多年一直驾驶这辆汽车,同等损耗程度的汽车经过市场折旧后,根本不可能有任何保险金剩下。所以,他们应该先抽时间自我检讨才是。

(保险鉴定人.三森主税)


鸣谢小Poon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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